日前,海南橡胶董事会审议通过一项议案,拟取消R1 公司股权收购项目。
2016年5月,海南橡胶决定投入4.03亿元,用于收购R1公司60%股权。
但是,因R1公司2016年度经营业绩出现较大下滑,为保障投资者利益,海南橡胶董事会审议决定,调整这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取消R1公司股权收购项目。
此外,该公司董事会还对募集资金规模及投向进行了调整,并决定后续以自有资金或其他方式择机收购R1公司股权。
海南橡胶董事会表示,R1公司属于公司关联方,鉴于取消“R1 公司股权收购项目”事项重大,遂决定将该事项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海南橡胶拟于7月13日召开2017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届时将决定“R1公司股权归属项目”是否取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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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天然橡胶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海南天然橡胶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于2017年6月27日以通讯表决方式召开,公司已于2017年6月23日以书面形式向公司全体董事发出了会议通知。本次会议应到董事9名,实际参会董事9名。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合法有效。会议以记名投票表决方式通过如下议案:
一、审议通过《关于取消本次非公开发行募投项目之“R1公司股权收购项目”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
2016年6月20日,公司召开201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了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相关议案,并授权公司董事会办理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事宜。
因R1公司2016年度经营业绩出现较大下滑,为充分保障投资者利益,经慎重考虑,公司于2017年5月31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的议案》,同意公司调整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取消“R1公司股权收购项目”,对募集资金规模及投向进行了调整,并决定后续公司将以自有资金或其他方式择机收购R1公司股权。
R1公司为公司控股股东控制的下属企业,属于公司关联方,鉴于公司取消“R1公司股权收购项目”事项重大,为了充分保护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经慎重考虑,现决定将该事项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公司全体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的事前认可意见及独立意见。
表决结果:本议案获得通过,同意7票(关联董事刘大卫、彭富庆回避表决),反对0票,弃权0票。
取消本次非公开发行募投项目之“R1公司股权收购项目”事项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二、审议通过《关于召开2017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详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
公司拟定于2017年7月13日召开2017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
表决结果:本议案获得通过,同意9票,反对0票,弃权0票。
特此公告。
海南天然橡胶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7年6月28日
附件1:
海南天然橡胶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对取消本次非公开发行募投项目相关事项的
事前认可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海南天然橡胶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对公司取消本次非公开发行募投项目事宜进行了事前审核,我们在认真审阅公司提交的相关资料后,发表如下事前认可意见:
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删除R1公司股权收购事项系在综合考虑R1公司经营情况、收购风险以及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实际情况后做出的审慎决策,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的情况。
综上,我们同意将该事宜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独立董事:马龙龙、毛嘉农、胡秀群
2017年6月23日
附件2:
海南天然橡胶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对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部分议案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海南天然橡胶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基于独立、客观、公正的判断立场,在认真审阅相关材料后,对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的《关于取消本次非公开发行募投项目之“R1公司股权收购项目”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1、取消R1股权收购项目系董事会为保护广大中小投资者权益,降低上市公司收购风险,根据收购标的经营情况以及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际情况作出的审慎决定,未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未发现侵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行为和情况,没有对上市公司独立性构成影响。且该事项重大,为保护广大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我们同意取消R1公司股权收购项目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2、我们认为本次董事会的召集、召开和议案审议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会议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
独立董事:马龙龙、毛嘉农、胡秀群
2017年6月27日